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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HO公務人事尬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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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

準備國家考試要知道的公務人事制度現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138 - #第138次尬聊:地特前看考試院新聞稿測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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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 - #第138次尬聊:地特前看考試院新聞稿測風向

    當然不是看一般媒體新聞,是看人事主管機關的新聞稿 https://www.exam.gov.tw/News.aspx?n=3438&sms=8956 我覺得幾篇有趣的可以留意,依時間序從新到舊: 1.113年高普考基礎訓練開訓 引進「普朗姆特煉星術」AI實作課程 期許受訓人員應培養對服務者的同理心,具備敏銳的洞察問題能力和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能體認自己身為公務人員的重要價值,以公共利益為中心思想、以社會整體福祉為依歸,致力增進民眾福祉。 「普朗姆特煉星術AI實作課程」,顯示政府對AI政策的積極落實。文官學院規劃的3小時AI實作課程中,涵蓋「project」(學習任務)、「practice」(實作練習)、「play」(趣味探索)和「peer」(同儕交流)四大創意元素,透過學習活動及多感官的課程設計,培育新進公務人員的AI應用能力,並首度設計個人化GPTs「普朗姆特提示詞助教」,讓AI化身為個人化的教練,深化提示詞運用的成效,強化與AI協作的能力。 2.考選部與各大專校院職涯種子教師攜手 共同推展公務人力招募(原特三等考銓出過了) 3.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預告擬刪除身高及刺青限制說明 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本部前於本(113)年8月27日會同學者專家及用人機關開會研議,用人機關經參酌前揭憲法判決精神通盤檢視體格檢查項目規定,建議刪除該二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之身高標準。另依據內政部10月8日來函建議及相關意見,衡酌紋身或刺青涉及個人言論(表現)自由、身體權及應考權,且非醫師專業判斷之範疇,建議併同刪除,因此併納入本次修正草案預告內容,供各界提供意見。 4.因應考試院第14屆人事空窗 3項權宜措施以保障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為優先思考 權宜措施包括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修正「考試院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訂定「考試院公文蓋用印信及簽署注意事項」。 職場霸凌的部分就和保障法、EAPs黏著看就好,基本功基本功基本功最重要。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Sun, 01 Dec 2024
  • 137 - #第137次尬聊:論因涉入職場霸凌案而吃到五權憲法組合拳的可能性

    最近炎上事件涉及的法律規定,根本考銓法規公務員法大複習,加上後續修法以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就變成一套五權憲法組合拳。 1.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2.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3款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4.公務員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5. 公務員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6.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7.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 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8.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9.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第1項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10.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11.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1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1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15.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所審理之專案考績免職,是否應繼續認屬「實質上之懲戒處分」,甚至改為專由司法懲戒為之?或應回復其行政懲處之定性,且維持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雙軌併行之現制?則不在本判決審理範圍,併此指明。【45】 16.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理由 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修正之立法理由中,說明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本法保障範圍除「受僱勞工」外,尚擴及「自營作業者」、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工作者。爰將「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修正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並說明保障法第19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係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961號政府提案第13447號,政6頁參照)。是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職業安全保障,係國家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法制度之一環,應無疑義。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明定,各機關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應採取下列措施: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並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該辦法第23條第4款至第7款規定參照)等情,亦足以證之。【24】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Sat, 23 Nov 2024
  • 136 - #第136次尬聊:都是第二次執政,川普和安倍晉三的政府效率改革起手式很不一樣

    島公事人事部的小辦桌時間,還請北中南三區之前有填意願調查表的再確認一次。前天秘書有發mail給大家,是因為具體的時間地點都出來了,以及訂金我已經付了,要盡量掌握確認人數的關係。 Ps.台中和高雄的聚餐餐廳,都希望先點好餐點,這個也會透過Line再把菜單傳給你。 所以要加Line:https://lin.ee/G50Z1pX 即將回歸的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將成立「政府效率部」(Department of Government Efficiency),推動效率改革。由馬斯克(Elon Musk)執掌。我原本為這麼瘋要成立新機關還找大企業家來入閣,後來綜整各媒體訊息可以確認,這是擔任非隸屬聯邦政府的總統諮詢委員會,所以不是一個正式的政府部門組織。 哎呀,這真是美國總統推動改革的習慣,1937年時任美國總統小羅斯褔(F.D.Roosevelt)就有請古立克(L.Gulick)擔任這種白宮的智庫委員會專家,才有你考試要考的POSDCORB,也是推行新政(The New Deal)的要角。 但有個有趣的對比,就是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他在第二次執政時也追求政府的效率提升。不過,安倍晉三反而是強化內閣府與中央各省廳官僚間的聯繫關係,藉由「內閣人事局」的幹部級人事統一管理,加上「次官聯絡會議」;讓高階事務官與政治領導層級的關係更緊密,以加強行政效率效能。 *資料出處:亞太倡議智庫,徐浤馨等譯(2024)。檢證安倍政權:保守與現實主義的政治,頁110-144。 美日制度不同,文化不同,選擇的手段也不一樣。但是結果會如何,我們就持續看下去。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Sun, 17 Nov 2024
  • 135 - #第135次尬聊:國考每年新聞報導都說不香,但是AI遇到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很香

    公務人員技術類科的國考取才不易已經變成四書五經題,夠古典了。少子女化對於公私部門人才甄補面的影響也是不爭的事實。 有些硬要去扯年改的我也不想多講什麼了(都只有退休金被影響的在職資深對象或是高教老師在喊)。 事實就是行政類科綜合行政職組類科報考人數,可能是因為考科修正的關係還真的變多了,例如人事行政就是經典。 上週五11/8在台北市立大學的學術論壇,我參加了AI治理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場次, 是一場豐富的知識交流饗宴,幫考生找備考素材是順勢而為。 因為市立大學目前還沒公開相關資料,文字部分我不多撰寫,我就針對已取得作者授權和已發表的部分(研討會文章、林文燦老師評論簡報、蕭乃沂老師評論簡報)跟各位尬聊了。 個人認為,不過度依賴AI給的「結果」,提升對人事工作的數位管理能力以及善用AI人智慧輔助業務推動,是目前公共人力資源管理首要的重點。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Sun, 10 Nov 2024
  • 134 - #第134次尬聊:說好的報到時間卻遇到颱風假怎麼辦?

    在颱風假當天更新Podcast,還配合與颱風假有關的人事管理主題真是太應景。 這兩天全國各機關的人事室都有個小煩惱,就是如果高普考分配訓練人員剛好是已經和機關約定好10/31颱風假當天要來報到,前置作業也都先準備好了,那到底要不要算他是當天報到呢? 人事行政總處和銓敘部的承辦人的電話線,應該是被各機關的人事打到燒起來了。 於是,最後就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的法制主管機關銓敘部來給大家一顆定心丸: 113年高普考試前於10月17日公告正額分配結果,茲因氣象署預告康芮颱風將於10月30日至11月1日影響臺灣,原已訂於該段期間報到之考試錄取人員,如遇宣布停止上班,為保障考試錄取人員權益,參照銓敘部85年9月23日85台審二字第1352959號函意旨,以原訂報到日為到職生效日。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61&Page=7651&index=0 以世界和平的姿態,結束這個颱風天打電話問主管機關問題的世界大賽。 其實,無論從分發辦法第12條或是從上位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來看,用人機關對這件事應該是有決定權限的。只是,畢竟現在的休假和公保年資從訓練期就可以開始算了,也關係到日後的銓審起算日,還涉及到年終獎金的發放比率以及訓練期的津貼,所以人事室都會小心翼翼的啦。 風強到住13樓的我感覺像是地震一樣晃來晃去,希望颱風趕快過去,國泰民安。 (本集主題大約在18分鐘左右結束,後面就是比水庫還滿的QA了XDD)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Thu, 31 Oct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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